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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京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俊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2MA5PBUAUX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应急罚〔2025〕005号
车间内使用非水性漆喷漆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七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A裁量阶次“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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