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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星璇托育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志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6MA7266NM7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西郊路21附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岷)市监罚〔2026〕28号
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了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在食品留样柜中留样的“米饭”“海笋”留样克数不足125克;当事人在《学校食堂食品留样记录表》中填写的“拉条子”“海笋”“排骨面”“金针菇”“蒜苔肉丝”“开花肠”“米饭”“豆浆”“菜花炒肉片”“土豆丝”“粉丝泡菜”“米饭”“西红柿鸡蛋汤”13个食品样品的倒清时间均早于规定留样时间,留样时间未达到48小时以上。另,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并记录的行为,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岷县)市监当处字〔2025〕80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并记录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县局分管领导同意,本局于2026年1月7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在我局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8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及校外托护等。经营总面积约417平方米,其中厨房、储物间、餐厅总面积约100平方米,现有各级学生60人,工作人员8人。当事人提供午餐和晚餐,午餐收费标准为500元/月/人,两餐收费标准为900元/月/人,零时托收费标准为20元/人/餐。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于2025年12月26日在食品留样柜中留样的“米饭”实际净重为113.8克,“海笋”实际净重为121.5克,上述两个食品留样克数均不足125克。当事人在《学校食堂食品留样记录表》中填写的“拉条子”“海笋”的留样时间为12月24日18时12分,倒清时间为12月26日18时12分;“排骨面”“金针菇”“蒜苔肉丝”“开花肠”“米饭”“豆浆”留样时间为12月25日,倒清时间为12月27日;“菜花炒肉片”“土豆丝”“粉丝泡菜”“米饭”“西红柿鸡蛋汤”留样时间为12月26日,倒清时间为12月28日。上述13个食品样品的倒清时间均早于规定留样时间,留样时间未达到48小时以上(检查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14时33分--2025年12月26日15时52分)。
对岷县星璇托育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2
(岷县)市监处字﹝2026﹞28号
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了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在食品留样柜中留样的“米饭”“海笋”留样克数不足125克;当事人在《学校食堂食品留样记录表》中填写的“拉条子”“海笋”“排骨面”“金针菇”“蒜苔肉丝”“开花肠”“米饭”“豆浆”“菜花炒肉片”“土豆丝”“粉丝泡菜”“米饭”“西红柿鸡蛋汤”13个食品样品的倒清时间均早于规定留样时间,留样时间未达到48小时以上。另,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并记录的行为,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岷县)市监当处字〔2025〕80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并记录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县局分管领导同意,本局于2026年1月7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在我局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8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及校外托护等。经营总面积约417平方米,其中厨房、储物间、餐厅总面积约100平方米,现有各级学生60人,工作人员8人。当事人提供午餐和晚餐,午餐收费标准为500元/月/人,两餐收费标准为900元/月/人,零时托收费标准为20元/人/餐。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于2025年12月26日在食品留样柜中留样的“米饭”实际净重为113.8克,“海笋”实际净重为121.5克,上述两个食品留样克数均不足125克。当事人在《学校食堂食品留样记录表》中填写的“拉条子”“海笋”的留样时间为12月24日18时12分,倒清时间为12月26日18时12分;“排骨面”“金针菇”“蒜苔肉丝”“开花肠”“米饭”“豆浆”留样时间为12月25日,倒清时间为12月27日;“菜花炒肉片”“土豆丝”“粉丝泡菜”“米饭”“西红柿鸡蛋汤”留样时间为12月26日,倒清时间为12月28日。上述13个食品样品的倒清时间均早于规定留样时间,留样时间未达到48小时以上(检查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14时33分——2025年12月26日15时52分)。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
5000.00元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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