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周兵农家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CG9AH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洗马镇小金山村八组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223号
经查,当事人口述于2024年6月11日从浠水县洗马镇自坤蔬菜批零商行购进了3袋上述批次“川至美蒜蓉小龙虾调料”,购进价格为11元/袋,销售价为13元/袋。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上述涉案食品2袋, 剩余1袋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能查实的货值金额为 13 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另查明,当事人得知其经营的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立即公示召回,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和当事人均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导致不适的反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川至美蒜蓉小龙虾调料” 1袋,并处罚款 6000元。
6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