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富兴百货副食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H79E72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纳雍县勺窝镇黄河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2023]372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其中卡琪莱凝颜紧致修护眼霜和春娟宝宝嫩肤霜是当事人经营者陈焱的妻子购买来自己使用的,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所经营的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0元,在超过限期使用期限后未销售出去,所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富兴百货副食批发店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货值金额共计20元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陈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5.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陈炎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