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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武鸣仙湖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2MA5N6AA43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中桥社区朝阳街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武市监处罚〔2025〕4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在经营药品活动中存在未按照药品储存要求陈列药品等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至2025年6月19日案发时,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仍将清热止痒洗剂、阿胶强骨口服液、蚁参护肝口服液等3款需阴凉存储的药品陈列于常温区,且阴凉区温度为25℃,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规范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经营主体资格; 2.2024年4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责令改正通知书》(桂南武市监责改〔2024〕1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2页,证明检查现场情况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的事实; 3.2025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证据提取单》一份共3页,证明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4.2025年7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具体情节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各一份共2页,2025年7月22日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查摆问题并及时整改,我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相关当事人签名确认。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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