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泓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祥峰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02MA78QLN10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爱国北路9号水管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应急罚〔2026〕24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2日对新疆泓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岔哈泉1号建筑用砂石矿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筛分水洗设备未设置急停拉绳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5的规定;
2.带式输送机一侧未设置行人检修通道(应当在输送机两侧各设宽度不少于1米),设备检修平台架设使用自制筛网,强度不可靠,且围栏松动,未设置踢脚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7的规定;
3.筛分水洗车间配电柜未进行重复接地(两个间距5米的接地极用镀锌扁铁焊接为一体后与配电柜接地母排相连接),部分电动机电缆接地芯线未接入配电柜接地母排,配电柜柜门未进行跨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4.4的规定;
4.变压器、配电柜接地极接地电阻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5.1的规定;
5.配电室内1部消防灭火器失效,检修通道不畅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2.1和《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5.1.1条的规定
6.操控开关多处标识不清,极易造成人员误操作,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5.3的规定;
7.筛分水洗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2日对新疆泓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岔哈泉1号建筑用砂石矿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筛分水洗设备未设置急停拉绳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5的规定;
2.带式输送机一侧未设置行人检修通道(应当在输送机两侧各设宽度不少于1米),设备检修平台架设使用自制筛网,强度不可靠,且围栏松动,未设置踢脚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7的规定;
3.筛分水洗车间配电柜未进行重复接地(两个间距5米的接地极用镀锌扁铁焊接为一体后与配电柜接地母排相连接),部分电动机电缆接地芯线未接入配电柜接地母排,配电柜柜门未进行跨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4.4的规定;
4.变压器、配电柜接地极接地电阻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5.1的规定;
5.配电室内1部消防灭火器失效,检修通道不畅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2.1和《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5.1.1条的规定
6.操控开关多处标识不清,极易造成人员误操作,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5.3的规定;
7.筛分水洗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的规定。 以上行为,第1至6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B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消除隐患,拟对该单位处罚29200元;第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7-A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拟对该单位处罚9200元。
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38400元(叁万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676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