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增城美昇达电器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新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9GUW07C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291号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从广州市君帅电器有限公司购入标有“”标识的电饭煲共16个用于销售,具体情况如下:1.豪华电饭煲(型号:CFXB60-A)1个,售价235元/个;2.豪华电饭煲(型号CFXB50-A)1个,售价195元/个;3.豪华电饭煲(型号CFXB80-125)1个,售价365元/个;4.豪华电饭煲(型号CFXB90-155)1个,售价425元/个;5.迷你电饭煲(型号CFXB15-35)1个,售价145元/个;6.迷你电饭煲(型号CFXB25-45)1个,售价165元/个;7.鼓形电饭煲(型号CFXB130-300)1个,售价200元/个;8.鼓形电饭煲(型号CFXB120-265)1个,售价180元/个;9.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110-195)1个,售价135元/个;10.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80-125)1个,售价85元/个;11.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80-155)1个,售价105元/个;12.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45-75)1个,售价60元/个;13.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35-55)1个,售价50元/个;14.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25-45)1个,售价45元/个;15.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15-35)1个,售价45元/个;16.普通电饭煲(型号CFXB65-95)1个,售价70元/个。截至2025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电饭煲仍摆放在货架上待售,被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电饭煲”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备查。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将上述涉案物品悉数退回供应商。 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5347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647087号“红了角HONGLIAOJIA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9567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京行终852号),注册商标“”于2025年6月20日被宣告无效。当事人销售的电饭煲标有“”标识与注册商标“”和“”相似,且使用在同一类商品(电饭煲)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饭煲的违法经营额为2505元(违法经营额=购进数量×销售标价)
当事人销售仿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由于当事人能提供合法来源且经查证属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的合法取得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