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仁慈大药房有限公司木子店福康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EU8PMG2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木子店镇古城村八组古城街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40号
当事人“麻城市仁慈大药房有限公司木子店福康分店,”是于 2025年8月开始经营的,其药店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2026年0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证索票,同时在采购药品时未建立采购记录。2026年06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麻城市仁慈大药房有限公司木子店福康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非洛地平缓释片”、“盐酸二甲双胍片”两种药品的进货记录和其他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也未向供货单位索证索票,现场检查时店药货架上摆放有“非洛地平缓释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片”,两种药品待售。经调查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采购“非洛地平缓释片”20盒,采购价6.13元/盒,销售价8元/盒,库存6盒,2025年12月3日采购“盐酸二甲双胍片”20盒,采购价1.7元/盒,销售价3元/盒,库存6盒,两种药品都是当事人在“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进的货,两种药品涉案金额156.6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目,故经营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麻城市监责改〔2026〕01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当罚〔2026〕010号],要求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药店进行复检时发现,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采购记录,也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电脑上也未有入库及销售出货的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参照参考《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