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紫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公一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MACCUNG59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公一街22号、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96号
当事人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大街中段北侧八千家粗仓储-1F-11号底店的包头市紫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贵发便利分公司从事药品经营,2025年 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包东市监责改〔2025〕西脑包91号),责令限期改正,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再次进行检查时,该药店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