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亮丽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洪武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2FNRNJ5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钟村综合大楼一楼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4〕497号
2024年6月4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未明码标价销售日用品以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本局查处。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 没收扣押在案的无中文标识的17盒指甲油;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1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2
浦江黄宅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12号
2023年10月7日20时许,浦江县亮丽化妆品店在浦江县黄宅镇钟村综合大楼一楼10号门口人行道上堆放三袋黄色塑料袋装的生活垃圾,内有化妆棉、包装盒、纸巾等生活垃圾,占地面积约0.5平方米。10月8日8时40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生活垃圾清理到位。
?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规定。
? ?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但当事人主动清理垃圾,参照《金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规则》第四条第六项“当事人主动中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