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绿健蔬菜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玲斐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3112468911578X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松阳县斋坛乡小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5﹞7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核对移送材料中的产品照片后承认该款“***雪菜笋”是其生产,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数值是套用网上同类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数值未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系食品生产者,其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数值是套用网上同类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数值未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在被本局立案查处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2、罚款2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系食品生产者,其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数值是套用网上同类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数值未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在被本局立案查处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