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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锦华旺福乐食品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彩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1MA05YM9C2Q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2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08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锦华旺福乐食品便利店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5〕138号
产品包装写有“缓解腰痛”、“减缓痛经”、“缓解肩痛”的字样,且当事人店铺确有销售反映人所述产品。当事人店铺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成林道香邑花园30号楼2门401号的天津永红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暄暖牌活力活力家族暖贴,该产品标识所示的生产厂商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则尔庄路供销社宿舍2号楼2-302室的潍坊薇娅丽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店铺为上述涉案产品销售方,可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根据投诉人的购买记录,其购买了3袋暄暖牌活力活力家族暖贴。经查,当事人在天津永红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暄暖牌活力活力家族暖贴,购入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共购进5包150袋合计15元,单袋进货价为0.1元,每袋售价为1元,现购入的150袋已全部售出。故违法所得合计150×(1-0.1)=135元,货值金额合计为150*1=150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产品进货单和供货商资质,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3.处罚款270元。罚没款共计405元,上缴财政。
27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2
津市监和处罚〔2025〕93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原味桃脯(黄桃干)、神丹水煮鹌鹑蛋、乾元天津冬菜、酸甜平行优品山楂、金吉顺辣白菜、江州榴莲千层蛋糕、海魁牌油浸金枪鱼是分别由当事人在天津市松果甄选仓储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盛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步步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果甄选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一铭优品食品商行、天津市松果甄选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兴耀华顺产品商行购进,当事人为销售方。当事人可以提供产品进货单和供货商资质,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我局已依法向原味桃脯(黄桃干)生产商(青岛容悦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神丹水煮鹌鹑蛋生产商(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乾元天津冬菜生产商(青县富康食品厂)所在地的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酸甜平行优品山楂生产商(山东利友佳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吉顺辣白菜生产商(沈阳金吉顺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州榴莲千层蛋糕生产商(烟台江舟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魁牌油浸金枪鱼委托商(福建省东山县海魁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福建省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根据上述市场监管部门回函,当事人销售的乾元天津冬菜、酸甜平行优品山楂、神丹水煮鹌鹑蛋不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原味桃脯(黄桃干)、金吉顺辣白菜问题属实,因情节轻微且已整改不予立案;江州榴莲千层蛋糕未达到商品标签宣传的纯手工制作要求,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海魁牌油浸金枪鱼标签信息不实,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根据投诉人的购买记录,其购买了1袋“卫龙牌麻辣味麻辣棒”(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保质期4个月),于购买日期2024年11月25日已过期;另,根据投诉举报人的购买记录,其购买了1根“双汇牌藤椒风味香肠”(2024年5月12日,保质期6个月),于购买日期2024年11月25日已过期。当事人确认销售过上述过期产品。 经当事人确认,该店所售的原味桃脯(黄桃干)1袋进货价为11元,售价为28元、金吉顺辣白菜1袋进货价为5元,售价为7.5元、江州榴莲千层蛋糕1盒进货价为5元,售价为6元,海魁牌油浸金枪鱼1盒进货价为8元,售价为11元。故违法所得合计1×(28- 11)+1×(7.5-5)+1× (6-5)+1×(11-8)=23.5元,货值金额合计为28+7.5+6+11=52.5元。另,该店所售的“卫龙牌麻辣味麻辣棒”进货价为3.2元,售价为4.5元每袋,共销售了1袋,在售1袋,货值金额共计2×4.5=9元。“双汇牌藤椒风味香肠”进货价为1.7元,售价为2.5元每根。共销售了1根,在售1根,货值金额共计2×2.5=5元。故违法所得合计1×(4.5- 3.2)+1×(2.5-1.7)=2.1元,货值金额合计为9 + 5 = 14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产品进货单和供货商资质,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1.没收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津市监和新实强制[2024]12041号); 2.没收违法所得2.1元; 3.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2.1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3
津市监和处罚〔2025〕27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散装蔬菜、大米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只结算到“角”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的0.25元; 2.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共计500.25元,上缴财政。
5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4
津市监和处罚〔2024〕69
经调查核实,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反映人所述百草味东北松子一袋,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22/12/14,保质期300天,已过期33天,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松子进行了扣押。
1.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明细详见财务清单(津和市监新强制(2023)1110号)。 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5
津市监和处罚〔2024〕69号
经调查核实,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反映人所述百草味东北松子一袋,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22/12/14,保质期300天,已过期33天,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松子进行了扣押。
1.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明细详见财务清单(津和市监新强制(2023)1110号)。 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