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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金蕊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承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0780164048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马岭河峡谷风景区管理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南市监罚﹝2024﹞24号
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后,并未对涉及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三)(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进行整改,也未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特种设备档案时仍未整改,黔西南州金蕊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立的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黔西南州金蕊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观光电梯项目协议书》、法定代表人罗承军、经理杨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黔西南州金蕊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性经营资格和特种设备使用资格,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杨斌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受委托人杨斌全权代表公司处理未按法律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相关事宜。 2.对当事人经理杨斌(被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3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事实。 3.2023年9月27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黔西南州市监特令[2023]第10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改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开展问题整改复核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其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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