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凤兰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凤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KYCDQXK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九村镇九村村委会九龙街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5号
刘某投诉在澄江市凤兰便利店买到便利店所销售的过期食品,是该便利店剩下的最后1包,销售价格为5.00元,属未能及时发现进行清理而导致。因此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获得的违法所得为5.00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零伍元整(1005.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