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李少珍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少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MDWE11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路81号农垦玻璃厂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市监处罚〔2023〕11007号
2023年8月4日,我局接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DBJ23450100613530779),样品名称:胡萝卜,产品批次:2023年7月18日,被抽样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路81号农垦玻璃厂农贸市场李少珍蔬菜摊,检验项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2023年7月18日,你(单位)从南宁市三塘农产品交易中心的一个临时蔬菜地摊购进了胡萝卜10公斤,?进货价6元/公斤,购进金额为60元。 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到你经营场所依法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签收该《检验报告》,(№:DBJ23450100613530779),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你(单位)所购进的胡萝卜,以7元/公斤的销售单价价格销售给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销售2.15公斤,销售价15.05元。余下的胡萝卜以7元/公斤的单价零售给散客消费者,已全部售完,上述批次的胡萝卜销售额为70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较轻。不合格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辐射范围较小,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毕。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2)给予警告。
-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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