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文腾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F24869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洪山北路三巷15号101(一址多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粤0192民初1487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桐柏县福地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4-11-08
(2024)粤0117民诉前调7822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山东招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5
(2024)粤0117民初29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4
2024-06-05
(2024)粤0117民诉前调12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6
(2024)粤01民终885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3-05
(2024)粤0117民初3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7
2024-02-27
(2024)粤0117民初3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8
2023-08-23
(2023)粤0192民初781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9
2023-07-11
(2023)粤0192民初78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04
(2023)京0491民初12848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戚*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
2023-10-27
(2023)京0491民初12848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戚*
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2
2025-09-22
(2025)粤0192民初1487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桐柏县福地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婵之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05
2023-09-15
(2023)粤0192民初781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王**、广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6-29
2024-05-27
(2024)粤0117民初29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6﹞85号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6J1302013)显示,当事人2026年1月23日经营的“益生菌植物果蔬(糖果)”〔规格型号:60克(0.6克×100片)/瓶,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网店公示了营业执照信息;于2024年09月23日办理了预包装食品备案。当事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1.1元,违法所得为28.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益生菌植物果蔬(糖果)”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6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2
穗从市监处罚﹝2026﹞75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九芝堂婵之云专卖店”是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其店铺内公示了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清宫丸”为当事人在网店内售卖的产品。其广告页面有“白带多、味、痒”“月事不调、宫寒”“宫糜烂”“媳肉囊仲机留”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字样。上述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发布,至2026年1月28日下架。期间销售涉案产品数量289盒。该广告系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的,广告费用为1500元。同时查明,该产品为普通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广告中宣称功效的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单,仅能提供生产商资质文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另查明,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于2025年7月1日被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7000元。
7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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