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雍兴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雍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TQX29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兔街镇兔街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3]335号
经查实, 当事人于2009年7月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9月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后在威宁县兔街镇兔街市场经营日用百货、烟草制品、酒类、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化肥、农用薄膜、农作物种子(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兔街镇镇上大石板岔路口的两家小卖部进行检查,在威宁县雍兴百货店内货架上发现在售的“星箭”牌口香糖超过保质期。经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8-9月份从一流动商贩处进购了1瓶(60条/瓶)“星箭”牌口香糖在兔街镇兔街市场其经营的百货店销售,至检查时还剩余53条,因不识字,管理不当,导致以下超保质期食品在其店内进行销售:“星箭”牌口香糖(净含量:11.5克,执行标准:SB/T10023,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3082402709,生产厂家:开化县华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购价30元/瓶(折合0.5元/条),售价1元/条),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星箭”牌口香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货值金额:53条×1元/条=5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7日对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3月10月17日,现场制作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音像记录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3、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收集制作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上架销售事实。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6、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8、当事人整改图片4张,证明其已开展清理、规范摆放经营情况,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威市监罚告〔2023〕335号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