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惠百家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茂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EGNMY5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铜锣湾小区9栋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查实,该店2023年9月3日购进食用农产品“橘子”9公斤,依据该店提供的“商品销售日报表”,该店当日将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橘子”全部销售完毕,除去水分流失,腐烂变质等损耗0.09公斤,销售数量为8.91公斤,其中抽检用去3.13公斤,销售价格为9.9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88.7元。在调查阶段,该店不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是按照全部收入法,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88.7元。该店对已经售出的涉案橘子进行公告召回,确无法召回。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合格橘子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和投诉,系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追究。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违法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第十二条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以及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等诸多因素,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7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88.7元。
1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