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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前旗都乐玛鲜生超市古城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虎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926MA0R92444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镇金宜百福四季小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该批次“原味香瓜子”于2025年6月1日由内蒙古聚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创公司”)生产,6月3日,内蒙古一玛当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玛当鲜公司”)购进该批次瓜子并于6月13日销往当事人察哈尔右翼前旗都乐玛鲜生超市古城店处,销售数量为15公斤,单价为16.8元/公斤,销售总金额为252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超市负责人,该超市负责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该批次原味瓜子的索证索票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经查验,票证票据齐全,我局执法人员因当事人提供的票证票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本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于2025年7月25日出具线索案件移送函(前市监移字〔2025〕8号)将案件移交给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核查处置系统案件办理退回,退回原因为案件重新办理,并于当日收到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抽检不合格食品线索通报函,该函显示:内蒙古一玛当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生产厂家聚创公司所在地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向生产厂家聚创公司所采购的6月1日批次的“原味香瓜子”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非生产环节问题,实际情况是由于当事人超市员工将6月1日批次原味瓜子与旧日期原味瓜子新旧掺卖,导致抽检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我局重新进行案件调查梳理,于2025年10月11日重新对当事人及一玛当鲜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确认一玛当鲜公司与当事人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玛当鲜公司负责人自认其管理的当事人门店经营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抽检不合格非生产厂家聚创公司问题,聚创公司出具了原味瓜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RW2025004683;报告编号:HRW2025004684),证明其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符合标准要求,抽检不合格的原味香瓜子是由于当事人超市工作人员将购进的6月1日批次原味香瓜子与旧日期的原味瓜子散装进行混卖,导致新旧日期瓜子统一按照6月1日批次瓜子进行抽检,出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的问题。截止到2025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该批次“原味香瓜子”已全部销售至平地泉镇周边居民,销售价格为19.6元/公斤,现已无库存,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94元,违法所得294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0元
察哈尔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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