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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艳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MA0QLG252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金创总部经济园金创大厦10楼10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2025)粤0308民初3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9
(2025)粤0308民初3625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2
(2025)粤0308民初1959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4
2025-07-31
(2025)粤0308民初1959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2
(2025)内0207民初2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
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4
(2025)内0207民初20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8
(2025)内0207民初2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
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5
(2025)内02民终16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同万兴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06-18
(2025)内0207民初21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
邱**,包头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8
(2025)内0207民初2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龙图商业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3
2025-06-03
(2025)内0207民初1529号
劳动争议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戈**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2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4-26
2025-01-14
(2024)内02民终3835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区第十分公司、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区第七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3-28
2025-01-20
(2025)内0207民初1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东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2-28
2024-12-17
(2024)内0207执2866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舜亿广告有限公司、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7-20
2023-10-31
(2023)内0207民初459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6﹞JJ-4号
当事人的包头万科星光天地项目于2023年11月11日开盘并取得了售房许可证,同年在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价格备案。1栋、4栋的备案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并于2025年5月13日、2025年10月15日进行了两次调价;3栋、5栋的备案时间为2024年4月8日,并于2025年5月13日、2025年10月15日进行了两次调价,2栋的备案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并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7月27日进行了两次调价。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缴纳2万元定金后可以以折扣价格购买房屋,当事人称“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是其原价,原价是不变的,会一直增加折扣力度”。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中的单价均高于其向市住建局备案的价格以及当事人在销售中心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的价格,通过“先抬高原价、再虚假打折”的方式将实际成交价格降低至低于或等于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价格,使消费者误以为获得了优惠。截至2025年12月23日,包头万科星光天地项目共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238份,总价为27304.3366万元,比当事人在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价的总价高1105.6179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售房过程中并没有在现场醒目处公示包头万科星光天地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在检查当日,当事人已整改,将《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放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因当事人最终成交价均低于价格备案价,因此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明显处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150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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