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27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0590766750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红岩街道办事处双坝村(市殡仪馆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5)黔0201民初174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吴**,吴**
范*,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10-12
(2023)黔民申7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范*,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2-07-11
(2021)黔0201民初76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0
(2021)黔0201民初76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范*,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5
2022-07-10
(2021)黔0201民初76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范*,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04-07
(2021)黔0201民初76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7
2022-02-16
(2021)黔0201民初76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8
2021-05-11
(2021)黔0201民初10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
六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6
2021-05-10
(2021)黔0201民初10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盘水市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8
2020-06-30
(2020)黔0201民初1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08
2020-11-04
(2020)黔02民终2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处﹝2025﹞67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违规收费的事实如下: 1、当事人在被检查时段对服务对象自送遗体到殡仪馆的,只能送到殡仪馆门口,从殡仪馆门口到火化间或者到尸检房的路程,由当事人提供服务,中间收取了场内自送遗体转运费每次100元,2022年1月到12月,共计收了220次,共计收费22000元,2023年1月至12月共计收了130次,共计收费13000元,2024年1月至12月共计收了145次,共计收费14500元,2025年1月共计收了10次,共计收费1000元,以上合计收费50500元。 2、经查,当事人在遗体接送中对服务对象按照文件规定已收了遗体接运费260元/具次,该费已包含了遗体抬运费,但当事人又另收取了遗体抬运费,每次按照160元或220元收取。2022年1月至12月共计收了1416人,共计收费226560元,2023年1月至12月共计收了789人,共计收费126240元,以上合计收费352800元。 上述场内自送遗体转运费合计收费50500元,遗体抬运费合计收费352800元,两项共计收费403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开户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唐性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唐性辉授权给刘伟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刘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见证人王建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接受委托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检查(调查)登记表1份,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收取的自送遗体场内转运收费情况表及记账凭证、收费收据、收费清单共计12张,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遗体抬运费收费情况表及记账凭证、收费收据、收费清单结算共计10张,收费备案登记表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收费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明码标价8张。证明当事人对过去收取遗体抬运费的价格公示情况及违法收费的事实。 证据四: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六市监支罚〔2024〕1号)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被处罚过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7.5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575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2
黔六市监罚[2024]1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按80元每年每盒标准收骨灰存放室底层、顶层294盒收费60320元。《六盘水市关于暂定殡仪馆对改造后的部分骨灰存放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非字〔1998〕第6号)规定骨灰存放室顶层和底层收费标准为70元每年每盒,当事人超指导价标准收费0.75万元(60320元*1/8)。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有5项服务未进行价格公示收费,分别为:取暖炉收费44.68万元、死婴胎盘火化收费39.58万元、煤气收费25.19万元、桶装水收费5.41万元、2号悼念厅和3号悼念厅使用收费1.69万元。2022年 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有3项服务未进行价格公示收费,分别为:1号悼念厅使用收费2.06万元、死婴胎盘火化收费1.02万元、桶装水收费0.41万元。上述服务未进行价格公示收费的金额共计120.04万元。当事人被审计后,于2023年9月1日,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于当日在其公司显著位置张贴退款公告,截止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应退款7500元,实际退款0元,无法退款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审计调查报告(黔审社报〔2023〕39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调查主体事实,我局具有管辖权.
证据三、调查登记表1份、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收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当事人的授托人第1次询问笔录1份(3页)、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记账凭证及收据61页、市价非字(1998)第6号文件,证明当事人价格违法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笔录及查照片、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的授托人第2次询问笔录1份(2页)、当事人提交的退还多收价款情况说明、退
款公告及骨灰盒寄存费退费统计表、退款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无法退款的事实。
罚款1.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1250.00元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