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介休绵山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靳爱叶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81091022562Q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裕华路43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3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武**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2
2025-04-24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介休绵山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支公司
介休市人民法院
3
2021-12-23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4
2021-12-22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5
2021-11-25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6
2021-11-24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7
2021-11-23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8
2021-11-22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9
2021-11-04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10
2021-09-14
(2021)晋0781民初15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介休绵山医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介市监处罚﹝2024﹞5号
当事人于2019年4月注册认证并启用了名称为“介休绵山眼科医院”的微信公众号,在未经审查且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前提下,于2023年04月22日发表了含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是由介休旭日广告工作室制作并发布的,并支付500元广告制作费用。当事人曾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10月16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介市监处罚【2023】5号、介市监处罚【2023】76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截图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有标题为“眼睛干涩、难受快给眼睛做个“SPA””的广告及相关内容;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且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04月22日在介休绵山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含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内容的医疗广告,上述广告是由介休旭日广告工作室制作并发布,广告发布费用为5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10月16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介市监处罚【2023】5号、介市监处罚【2023】76号)的事实;3、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04月22日在介休绵山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含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内容的医疗广告,上述广告是由介休旭日广告工作室制作并发布,广告发布费用为5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10月16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介市监处罚【2023】5号、介市监处罚【2023】76号)的事实;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5、介休绵山医院体育路眼视光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介休绵山医院体育路眼视光中心是介休绵山医院分支机构的事实;6、靳爱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介休绵山医院投资人靳爱叶的自然人身份的事实;7、曹柱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曹柱腾的自然人身份的事实;8、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介休绵山医院投资人靳爱叶委托曹柱腾作为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的事实;9、微信公众号审核流程截图1份(1页),证明介休绵山眼科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04月27日认证成功的事实;10、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与介休旭日广告工作室签订有医疗广告代理协议的事实;11、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及收据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支付介休旭日广告工作室上述广告制作费用500元的事实;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10月16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介市监处罚【
罚款2.65万元;
26500.00元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