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郝虎财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虎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CKP1LH9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乌线四季青批发市场五号大棚第7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70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从河北购进一批生姜,共购进了6吨,进价3.4元每斤,进货时索要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进回生姜后在销售过程中对一部分由于存放时间较长看着不新鲜的姜进行喷洒焦亚硫酸钠溶液处理,配制焦亚硫酸钠溶液比例为二斤焦亚硫酸钠兑18L水,工人用喷壶给装姜的泡沫箱内喷洒,用于姜的保鲜。当事人从2025年7月5日购进的这一批次生姜开始使用焦亚硫酸钠,以前未曾使用。这一批次生姜使用了焦亚硫酸钠的共有29箱,每箱7斤,售价每箱26元,总货值754元。共销售使用了焦亚硫酸钠的生姜15箱,销货款合计390元。2025年7月8日,我局对上述使用了焦亚硫酸钠的生姜进行抽检,2025年7月18日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为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事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了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公告,未能召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口述和执法人员检查获得。
一、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三、没收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半袋、喷壶一个、不合格生姜14箱×7斤。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