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晶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孔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MA2A168D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大柘镇大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6
2021-04-27
(2021)浙1123民初7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方**、遂昌晶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2-03
2019-01-30
(2019)浙1123民初123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与遂昌晶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遂金罚决字〔2025〕第000017-1号
当事人遂昌晶鼎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间在浙江省遂昌县金竹镇兰蓬村大西坞内大坞矿场为车辆上下山通行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丽水小康农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002平方米、折1.503亩。四至范围坐落在金竹镇兰蓬村0001林班00838号林草小班内。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上述林地植被已被毁坏,并搭建建筑物及堆放沙石料,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该地块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面积为1002平方米,经测算费用单价为1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10020元;恢复植被面积为1002平方米,经测算费用单价4元/平方米,计人民币4008元;二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40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 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为1002平方米、折1.50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4028元。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生产 条件所需费用1.6倍罚款,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肆拾伍元整(¥22,445.00)
22445.00元
遂昌县金竹镇人民政府
2025-1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