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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晶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伏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MA7K4G9C9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泽普工业园区枣林大道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泽市监处罚〔2025〕14号
1、(1)根据2025年6月3日、6月18日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使用了超过100台超高压水晶反应釜进行生产经营,并且所使用的超高压水晶反应釜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 (2)根据国网泽普县供电公司出具的2022年1月至2025年5月电量电费查询表,当事人用电量自2023年12月开始出现异常,该月用电量较2023年11月增加了11倍,达到44680千瓦时,与2022年12月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8台超高压水晶反应釜时的月度用电量50540千瓦时相近,在2024年1月用电量直接达到220520千万时。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应于202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超高压水晶反应釜,随后不断调整超高压水晶反应釜投入使用数量,其使用超高压水晶反应釜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葛伏华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自2024年1月调试30台超高压水晶反应釜后投入使用,最高峰使用了118台,与我局办案人员掌握的数据基本相符。 (3)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技术科学院济源分院受当事人委托,于2023年7月对其157台超高压水晶反应釜进行了定期检验(其中151台合格、6台不合格),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关于喀什地区泽普县新疆晶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压水晶釜不得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意见》(新市监特函﹝2023﹞18号)认为当事人违规移装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河南省锅检院济源分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移装使用的依据。 综上,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超高压水晶反应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2、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不予计算。
1、罚款112000元(大写拾壹万贰仟元整); 2、责令停止使用涉案超高压水晶反应釜。
112000.00元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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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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