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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代权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代权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573435327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金子村11社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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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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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21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24年8月27日经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奉节县代权超市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在重庆市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金子村11社15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73435327W,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谢代权,出资额:壹拾万元整,注册日期:2011年04月22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玩具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另有办理预包装食品信息备案。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谢代权负责。当事人从奉节城内购进上述食品后放在经营场所对外出售。2025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金子村11社15号的奉节县代权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前方靠墙货架从上至下第四排发现1瓶生产日期为2024/01/06,保质期为18个月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待售,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间的饮品区发现1箱生产日期为20241201,保质期为12个月(常温)的复合蛋白饮料待售;其中食用植物调和油售价8元/瓶、复合蛋白饮料售价28元/箱,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进购票据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奉节市监限提〔2025〕18120802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2款过期食品的进销货记录、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配合调查。期满后,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公式为:当事人待售的2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标价=货值金额: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8元/瓶+复合蛋白饮料1箱28元/箱=36元。因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无固定销售对象,也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已销售部分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外现已无法查清,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及复合蛋白饮料1箱,并处罚款1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及复合蛋白饮料1箱; 3.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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