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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鱼坊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CEXC9J7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广济大道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227号
经调查,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上述酸辣嫩姜购进的供货方、购进时间、购进价格、购进数量均不明,该酸辣嫩姜是用于加工菜品后销售给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酸辣嫩姜当场予以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实,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将上述酸辣嫩姜加工成菜品销售给消费者情况不明,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313号
经调查: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从江家林农贸市场以10元/斤的价格购进上述胖头鱼9斤(2条),加工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2024年5月29日检查时的鱼类进货时间、数量、价格等均无法查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从事经营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3
武穴市监处罚〔2023〕293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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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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