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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竹塘乡鼎盛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卓金光注册资本: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874527150X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竹塘乡募乃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应急罚〔2025〕5号
2025 年 12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杨松、刘敏(执法证件号:25070924034、25070924010)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举报事项专项核查,现场核实发现:该加油站未为 2 名在岗加油员(张石妹、张莲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鞋,其中张莲妹未穿着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举报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基本要求。负责人卓金光对现场检查结果表示认同,签署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2 月 22 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澜沧竹塘鼎盛加 油站未为加油工作人员配备防静电鞋,存在安全隐患”。2025年12月23日,我局 执法人员杨松、刘敏(执法证件号:25070924034、25070924010)依法对该加油站 进行举报事项专项核查,现场核实发现:该加油站未为 2 名在岗加油员(张石妹、 张莲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鞋,其中张莲妹未穿着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 ,举报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基本要求。负责人卓金光对现场检查 结果表示认同,签署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主要证据包括:《举报办理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现场执法照片 1 张、《调查询问笔录》3 份、《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及 2 名加油员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 4.2 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 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明确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 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澜沧县支库, 请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办理缴款手续,联系人及电话:李春艳( 15008742645) ,账号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 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 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
10000.00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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