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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手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伦友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2MA60499R2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2018年10月15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11月07日延续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6号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2025年09月29日,当事人从江北区春雷调味品经营部处共花费50元购进2袋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每袋单价为25元,其中一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另一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06月01日,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粉末状、净重:1000g、福州隆利信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标准:GB1886.19-2015、生产许可证:SC2013501220034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1215、产地:福建福州等字样信息。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的1袋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购进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购进后在当事人公司内用于制售的红烧肉菜品上色。2025年12月0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的货架上摆放有1包已开封使用的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其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该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9日至2025年12月08日期间,我公司其使用一部分,计货值金额25元。由于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将上述隆利信116红曲米作为食品辅料进行使用但未作使用记录,也未对其作为食品辅料制作的食品作记录,其食品添加剂也未使用完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5年09月29日,当事人从江北区春雷调味品经营部处共花费50元购进2袋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每袋单价为25元,其中一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另一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06月01日,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粉末状、净重:1000g、福州隆利信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标准:GB 1886.19-2015、生产许可证:SC2013501220034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1215、产地:福建福州等字样信息。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的1袋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购进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购进后在当事人公司内用于制售的红烧肉菜品上色。2025年12月0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的货架上摆放有1包已开封使用的隆利信116红曲米食品添加剂,其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该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9日至2025年12月08日期间,当事人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一部分,计货值金额25元。由于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将上述隆利信116红曲米作为食品辅料进行使用但未作使用记录,也未对其作为食品辅料制作的食品作记录,其食品添加剂也未使用完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委托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身份证居民》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当事人经营者和委托代表人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委托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代表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事实。2026年01月29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
2500.00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