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继峰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继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02MA4CP3FR6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石港区中心购物广场一楼南区外1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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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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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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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罚〔2026〕2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对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并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得安排无健康证人员上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述该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给予警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对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并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得安排无健康证人员上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述该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该文件已向社会公布,可以作为处罚裁量的参考。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销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的处罚并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1000.00元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