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瓦房镇种子化肥农药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淑云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53GB54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瓦房村刘占海家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3
(2021)吉0881民初3099号
买卖合同
洮南市瓦房镇种子化肥农药超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3
2021-11-08
(2021)吉0881民初3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瓦房镇种子化肥农药超市、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063号
当事人承认在责令改正期间销售化肥仍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无违法所得。
2025年3月20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洮南市瓦房镇种子化肥农药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化肥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27项的一般违法程度“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元以上至 3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洮市监行罚字〔2023〕19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化肥的行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