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大佰汇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辉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QX71Q0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汉沙路148号-A(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9日由公司统一调拨从供货商荆州市青城山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6瓶“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保质期:60天,2025年11月21日前食用)和4瓶“巧克努力?巧克力牛乳饮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保质期:两个月,2025年11月22日前食用),上述“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与“巧克努力?巧克力牛乳饮品”的购进单价均为6元/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已履行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商荆州市青城山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及上述批次产品的“大佰汇超市调拨单”。当事人将上述“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和“巧克努力?巧克力牛乳饮品”均以6.9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以6.9元/瓶的单价销售给投诉人1瓶“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保质期:60天,已于2025年11月21日超过了食用保质期)。截至2025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了上述1瓶“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已于2025年11月21日超过了食用保质期,以及3瓶“巧克努力?巧克力牛乳饮品”已于2025年11月22日超过了食用保质期。2025年11月27日,投诉举报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购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的商品照片、支付截图、购买小票照片和购买视频。当事人查看上述材料后表示其确实向投诉举报人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
据当事人销售单据,2025年11月21日之后,当事人仅销售出1瓶“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后并未销售“巧克努力?巧克力牛乳饮品”。经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9×5=34.5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进销存统计单和投诉人提供的购进涉案产品的销售小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认定为6.9元。
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4月18日因“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仙桃市监处罚〔2024〕141号)。尽管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批次食品购进来源,但因当事人本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同类型第二次违法,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售出,当事人本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罚条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1瓶一只椰子?椰子牛乳饮品和3瓶巧克努力?巧克力牛乳饮品。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9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没款共计5006.9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仙桃市监处罚〔2024〕38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3
仙桃市监处罚〔2024〕141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7月18日依法办理登记并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1300平方米,共有员工15人,主要销售各类食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2023年12月30日,当事人向某消费者售出2盒网红糯柿,售价为9元/盒。2024年1月2日晚,该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并上传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照片。该消费者提供的照片显示其分别于2023年12月30日13时34分和13时37分各购买了1盒上述网红糯柿,且盒身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0月2日,保质期为2个月。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在现场发现有网红糯柿售卖,随即调取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监控录像进行核实。该监控录像显示在上述购物小票结算时间前后10分钟内,监控画面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30日13时30分和13时32分处,当事人向该消费者分别出售1盒网红糯柿。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提出陈述申辩,并于2024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材料。对于当事人售出的2盒网红糯柿,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食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