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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艾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有臣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MAC6W4W2X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环西路73号1-2号第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13号
因当事人宁都县艾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对销售的保健品食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6年04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玲、郭金宝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宁都县艾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C6W4W2XG;名称:宁都县艾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02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杨有臣;经营场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环西路73号1-2号第二层,经营项目: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号:YB23607309999383;备案时间:2023年2月14日。邮政编码:342800。 法定代表人:杨有臣;性别:男;民族:汉族;现年49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塔水村4组11号;身份证号码:51292519770807****;现住宁都县梅江镇。现在宁都县环西路73号1-2第二层从事老年人服务活动。联系电话: 1917902720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4月21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举报人称“反映赣州市宁都县总工会2楼红扬国品商铺,夸大功效虚假宣传保健品,欺骗老人购买,如蜂胶宣传可以提高免疫力、止咳、通血管,但实际并无任何功效,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6年4年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都艾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给老年人看其准备销售的“多肽口服液”宣传片,涉嫌虚假宣传。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6年04月24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由李玲(执法证号:14071330044)、郭金宝(执法证号:14071330081)负责调查处理,至2026年05月13日调查终结。 2026年0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都县梅江镇环西路73号1-2第二层对当事人“宁都艾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截屏复制了其通过电脑播放的视频宣传图片,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2026年5月13日,就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有关问题,调查人员在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三中队办公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有臣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其提取了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询问时均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已清楚,并不需申请回避。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在宁都县梅江镇环西路73号1-2第二层从事老年服务经营活动,期间,通过送鸡蛋、牙膏、龙口粉丝、多用途面粉等物品的方式召集中老年人在该公司设置的体验厅内体验多功能水晶垫(按摩椅)、观看产品宣传片,听产品介绍及开展其他娱乐活动。该公司于2026年3月底从陕西宇妥藏药有限公司以80元/盒的价格购进1盒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作为样品用于宣传。在“多肽口服液 ” 外包装正面上标注有 “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7]第578号,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一定保护作用,抗辐射,抗疲劳,净含量100ml/盒(10ml/支×10支/盒),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多肽口服液是以酶解卵白蛋白和珍珠中提取的钙质等为主要原料精制而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试验证实本品具有抗辐射和抗疲劳的保健作用,并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等内容。至检查日,未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开始,在体验厅内通过电脑传送到墙体显示屏播放其在网上下载的视频宣传片,宣传其准备销售的“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宣传的视频有“多肽口服液太好了!!!补充活性多肽,……吃多肽口服液之前,建议大家先到医院做个肝肾功能检查,吃上两周期后再去医院做个复查,您会庆幸您今天选择购买多肽口服液!用法用量;1、每天早晚各1支,空腹喝,没有冲突,老人小孩都可以喝,小朋友每天1支。2、身体有慢性疾病比较多的,或者比较严重的加量服用……”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保健品“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对慢性疾病有作用的相关证明。当事人购进“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宁都艾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副本和法人代表人(杨有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体验厅体验椅上坐有56位老年人正在观看宣传片通过网上下载的视频宣传其展示、销售的“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的事实及视频中有“吃多肽口服液之前,建议大家先到医院做个肝肾功能检查,吃上两周期后再去医院做个复查,您会庆幸您今天选择购买多肽口服液!用法用量;1、每天早晚各1支,空腹喝,没有冲突,老人小孩都可以喝,小朋友每天1支。2、身体有慢性疾病比较多的,或者比较严重的加量服用……”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三、《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保健品“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对慢性疾病有作用的相关证明的事实。 证据四、由执法人员拍摄复制的当事人在展厅内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展厅靠墙摆放有鸡蛋、牙膏、龙口粉丝、多用途面粉等物品的事实。 证据五、由执法人员拍摄复制的当事人宣传活动的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56名中老年人正在观看视频,宣传其准备销售的“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的事实。 证据六、由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拍摄的在讲台上摆放的“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外包装图片二份,证明其准备销售的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保健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由执法人员拍摄复制的当事人宣传视频的图片二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给老年人播放宣传片,宣传片有“吃多肽口服液之前,建议大家先到医院做个肝肾功能检查,吃上两周期后再去医院做个复查,您会庆幸您今天选择购买多肽口服液!用法用量;1、每天早晚各1支,空腹喝,没有冲突,老人小孩都可以喝,小朋友每天1支。2、身体有慢性疾病比较多的,或者比较严重的加量服用……”的事实。   证据八、《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准备销售的“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电脑播放视频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的违法过程的事实。 证据九、由执法人员查询并提取复制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没有违法记录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们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其准备销售的保健品“神航一号®多肽口服液”的宣传视频中有“吃多肽口服液之前,建议大家先到医院做个肝肾功能检查,吃上两周期后再去医院做个复查,您会庆幸您今天选择购买多肽口服液!用法用量;1、每天早晚各1支,空腹喝,没有冲突,老人小孩都可以喝,小朋友每天1支。2、身体有慢性疾病比较多的,或者比较严重的加量服用……”等内容,不能提供慢性疾病有作用的相关证明,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保健品具有治疗作用。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1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 之规定,本案调查人员认为,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裁量基准:“从轻情形:涉及1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分局讨论合议,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