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龙陈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4MA6N4WPP1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翠屏路奥城立体停车场一楼A06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4〕28号
当事人建水县龙陈便利店于2023年7、8月份李子成熟时用李子和其从个旧市大屯承咏酒坊购进的散装白酒(经检验结果合格),未经许可泡制李子酒并进行销售,共泡制了约21.5kg,销售价130元/kg。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7日及2024年1月16日两次分别对当事人泡制的李子酒进行检测,因第一次检测后备样被检测公司遗失,因此以所检项目以第二次《检验报告》(No:ZJ202400457)中的结果为准:“甲醇”含量1.68g/L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李子酒经两次抽检共抽检样品2kg,当事人自己饮用了0.175kg,剩余19.325kg至被查获时止未售出,计货值金额2795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甲醇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李子酒19.325kg;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