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戚福景 | 注册资本:3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AMM9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北八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6
(2026)浙0603民初6922号
劳动争议
陆**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3
(2026)浙0603民初275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6-06-18
(2026)浙0603民初7225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欣高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6-06-09
(2025)浙0602民初1812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市卡卡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6-04
(2026)浙0603民初7225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欣高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6-05-29
(2026)浙0603民初271号
劳动争议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何**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7
2026-05-27
(2026)浙0203民初6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腾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8
2026-05-20
(2026)浙0603民初594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凌**,绍兴鑫远纺织有限公司,丁**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6-05-13
(2026)浙0602民初5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迎正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6-05-12
(2025)浙0603民初191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华筝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7
(2025)浙0603民初2192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2
(2025)浙0603民初1593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袁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5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久知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10-09
(2025)浙0603民初1593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袁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09-24
(2025)浙0603民初10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6
(2025)浙0603民初2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袁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7
2022-12-08
(2022)浙0681民初872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旭客针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8
2022-09-25
(2022)苏0706民初3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09-10
(2022)浙0681民初872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旭客针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诸暨市人民法院
10
2022-07-03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03
2024-07-01
(2024)浙06民终140号
合同纠纷
吴**、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4-17
2024-02-24
(2023)浙0603民初10228号、11765号
劳动争议
毛**、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560.82元
民事案件
3
2024-04-17
2024-02-24
(2023)浙0603民初10228号、11765号
劳动争议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毛**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560.82元
民事案件
4
2024-03-26
2024-03-21
(2024)浙0603民初2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柯桥鑫强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3-14
2024-03-13
(2024)浙0681执571号
合同纠纷
诸暨市华辉特种橡胶辊厂(普通合伙)、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24-02-07
2024-01-24
(2024)浙06民终200号
劳动争议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李**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2-06
2024-01-31
(2024)浙06民终155号
加工合同纠纷
绍兴勇冠针纺有限公司、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4-02-04
2024-01-30
(2023)浙0603民初1047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玉山县百汇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1-30
2024-01-12
(2023)浙0603执44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01-23
2023-12-28
(2023)浙06民终4712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诸暨市华辉特种橡胶辊厂(普通合伙)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柯桥应急罚决﹝2026﹞第000049-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20日,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赴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三分厂3B车间存在多处安全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经报请领导批准,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4月20日对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三分厂3B车间安全出口锁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三分厂3B车间安全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瑞丰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
26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2026-05-15
2
绍柯消行罚决字〔2026〕第W100001号
你单位(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北八路)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二十项的严重违法情形
给予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二车间一楼白泥间消火栓旁,一楼1号机缸,一楼1号机缸旁的立柱上,二楼机修间顶部,二楼机修间门口的码布机上的5处电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的处罚
48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局
2026-04-16
3
绍柯市监处罚﹝2023﹞7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在其一分厂二楼投入产品编号为“1707127”(内部编号⑪)、“1707128”(内部编号⑦)、“1707130”(内部编号⑧、⑨)的高温高压染色机用于布匹染色,其中产品编号“1707127”高温高压染色机设备信息如下:设计压力:管程(夹套)0.44Pa壳程(壳体)0.53MPa,制造日期:2017年12月,容积21.9m³,制造许可级别:D1,制造许可编号:TS2232094-2020,制造单位:无锡市长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7*****9420170647;产品编号“1707128”高温高压染色机设备信息如下:设计压力:管程(夹套)0.44Pa壳程(壳体)0.53MPa,制造日期:2017年12月,容积21.9m³,制造许可级别:D1,制造许可编号:TS2232094-2020,制造单位:无锡市长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7*****9420170648;产品编号“1707130”高温高压染色机设备信息如下:设计压力:管程(夹套)0.44Pa壳程(壳体)0.53MPa,制造日期:2017年12月,容积21.9m³,制造许可级别:D1,制造许可编号:TS2232094-2020,制造单位:无锡市长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7*****9420170688。当事人又于2019年在其一分厂一楼投入产品编号为“PV18-023-1”(内部编号①)及“PV18-023-2”(内部编号⑨)的高温高压染色机、产品编号为“15-110”(内部编号②)及“14-206”(内部编号⑤)的双液流高压高速染色机用于布匹染色,上述四台设备均为购入的二手设备,其中产品编号为“PV18-023-1”高温高压染色机设备信息如下:设计压力:管程(槽体)0.44Pa壳程0.6MPa,压力容器类别:Ⅰ类,制造许可编号:TS2232779-2020,换热面积:8.77㎡,容积:5.9m³,制造日期:2018年5月,制造许可级别:D1、D2,制造商:无锡市锦诚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PV18-023-2”高温高压染色机设备信息如下:设计压力:管程(槽体)0.44Pa壳程0.6MPa,压力容器类别:Ⅰ类,制造许可编号:TS2232779-2020,换热面积:8.77㎡,容积:5.9m³,制造日期:2018年5月,制造许可级别:D1、D2,制造商:无锡市锦诚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15-110”双液流高压高速染色机设备信息如下:设计压力:管程(壳体)0.44MPa壳程0.60MPa,压力容器类别:Ⅰ类,制造许可编号:TS2232160-2017,全容积:11.8m³,制造日期:2015年5月,制造商:无锡市北七房印染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7*****6020150110;产品编号为“14-206”双液流高压高速染色机设备信息如下:设计压力:管程(壳体)0.44MPa壳程0.60MPa,压力容器类别:Ⅰ类,制造许可编号:TS2232160-2017,全容积:11.8m³,制造日期:2014年7月,制造商:无锡市北七房印染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7*****6020140206。至2023年,上述七台高温高压染色机投入使用均已超过三年,当事人未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我局依法查获,查获时上述七台高温高压染色机正在使用,其中一分厂一楼①设备压力表显示工作压力0.08MPa、一分厂一楼②设备压力表显示工作压力0.14MPa、一分厂一楼⑤设备压力表缺失、一分厂一楼⑨设备压力表损坏、一分厂二楼⑦设备压力表显示工作压力0.27MPa、一分厂二楼⑧及⑨设备压力表左侧显示工作压力0.12MPa及右侧显示工作压力0.2MPa、一分厂二楼⑪设备压力表显示工作压力0.1MPa,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七台高温高压染色机的有效定期检测报告。经查明,上述七台高温高压染色机在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数据库中查询结果显示为截止2023年3月24日,无设备信息,无注册登记、无使用状态和年度检验信息。另查明,至2023年7月3日,当事人上述七台高温高压染色机均取得有效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D2023-3081(D)、RD2023-3083(D)、RD2023-3165(D)、RD2023-3102(D)、RD2023-2652(D)、RD2023-2653(D)、RD2023-2662(D))。<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高温高压染色机已超过三年,未进行定期检验,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及其第1号修改单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设备情况,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经研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高温高压染色机已超过三年,未进行定期检验,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及其第1号修改单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设备情况,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经研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