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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恩光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092403033U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村17组261号办公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1-07
2016-11-07
(2016)渝05民终62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与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11-07
2016-11-07
(2016)渝05民终62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与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11-07
2016-11-07
(2016)渝05民终6260号
劳动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与曹**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596号
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村从事设施名称为江津区殡仪馆的殡葬服务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办有《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殡(殡仪馆)005号。殡葬收费项目应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号)第六条规定: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第九条规定: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规定:殡葬收费项目要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新增加的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价格管理形式由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确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收费。江津府办发〔2013〕262号文件《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殡葬收费项目要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新增加的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机构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按殡葬收费审批管理权限报批。本办法施行后,原执行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重新报批后方可执行。以上文件自2013年9月26日执行,截至案发时有效,未做变更。2014年7月30日,江津区民政局和江津区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核定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的通知》(津民政〔2014〕265号)核定了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项目目录含四个大类共计39项;2016年8月3日,江津区发改委和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江津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委〔2016〕158号)和《关于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守灵治丧厅租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委〔2016〕160号)确定了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24年10月23日,江津区民政局和江津区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核定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的通知》(津民政〔2024〕82号)核定了重庆江津殡仪馆有限公司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项目目录含四个大类共计42项。当事人在经营江津区殡仪馆期间,未严格按照已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外来车辆消毒费和场地清理费。截至案发时,本局查实当事人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收取外来车辆消毒费总计72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2.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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