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真善美康健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ABYCQB9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吉盛路57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678号
经核查,当事人名称为重庆市南岸区真善美康健大药房(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8MAABYCQB9R。当事人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渝DB009000383,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其他生物制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7日。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京东商城平台启用好药师宏益大药房旗舰店网店,在从事药品零售活动。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涉案网店已暂停运营。当事人线下门店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经查,2025年2月至4月,当事人购进3盒[康臣]尿毒清颗粒(5g*18袋,批次号241014)、1盒[以岭]通心络胶囊和1盒[普乐可复]他克莫司胶囊(0.5毫克*50粒)进行销售。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涉案药品进行销售,也未做购销记录。当事人通过京东平台网店好药师宏益大药房旗舰店销售上述涉案药品。其中,2025年2月25日,销售了3盒[康臣]尿毒清颗粒(5g*18袋,批次号241014),销售金额155元;2025年3月18日,销售了1盒[以岭]通心络胶囊,销售金额19.6元;2025年4月2日,销售了1盒[普乐可复]他克莫司胶囊(0.5毫克*50粒),销售金额金额152元。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26.6元,涉案违法所得为326.6元。另查明,当事人投资人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排斥、糖尿病性酮症、原发性高血压等疾病,生活确有困难。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重庆市规范裁量权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6.6元,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购销涉案药品时未做购销记录,当事人的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依法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6.6元(叁佰贰拾陆圆陆角);3.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
1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