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天唯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海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Y1HX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6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85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日常从事餐饮服务。2024年4月7日,当事人从某经营部购入鸡蛋51斤。4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以上述鸡蛋作为食材,制作丝瓜炒蛋、香椿芽塌蛋、银鱼丝塌蛋、蛋炒饭和野菜炒土鸡蛋等5种菜肴后对外销售。相关营业收入总计548元。剩余的6.14斤涉案鸡蛋于4月11日被本局买样后进行了送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涉案鸡蛋样品多西环素含量超过标准指标,不符合GB31650.1-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外,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涉案鸡蛋的相关内容并保存了凭证。凭证中的涉案鸡蛋快速检验报告显示,该报告的检测项目只有氟苯尼考一项。2024年5月16日,本局通过邮寄方式依法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通报了当事人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向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涉案鸡蛋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综上,当事人使用涉案鸡蛋制作菜肴对外销售和销售涉案鸡蛋(用于抽样检验)的总货值金额为571.33元,违法所得54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用多西环素项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蛋制作对外销售菜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结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48元(大写伍佰肆拾捌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