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陆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艳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D6N9HJX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从江县洛香镇文化街石婢小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186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原切土豆片”净含量为15克,产品类型:原切马铃薯片,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5227230029,产品标准号:QB/T 2686,储存方式:置阴凉干燥处,生产商:贵州山中果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新巴镇幸福村中心组,产地:贵州黔南。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油炸方便面”净含量为43克,总重量:45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1082500833,产品标准号:GB17400,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证:陕XK/6-204-00271,生产地址:焦作市温县黄路东段,产地:河南省焦作市,制造商:河南心一众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都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跟黎平县顺强副食经销部进货,进货均为20包,进价均为0.7元/包,售价均为1元/包,其中原切土豆片”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是2024年03月10日,于2024年9月9日过期,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9天;“油炸方便面”保质期是六个月,生产日期是2024年2月22日,于2024年8月21日过期,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28天。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上述食品销售数量均无法查证。
因当事人没有检查所经营食品“原切土豆片”、“油炸方便面”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导致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销售,至案发时仍有“原切土豆片”7包、“油炸方便面”6包在货架上。事发后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19日发布公告承诺对食用上述食品身体出现任何不适的消费者提出赔偿,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参照《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计算,
1.原切土豆片:7包×1元/包=7元;
2.油炸方便面:6包×1元/包=6元;
以上合计货值金额共计:13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原切土豆片”7包、“油炸方便面”6包;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原切土豆片”7包、“油炸方便面”6包进货来源、进价、生产日期、销售情况等;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取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现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过期食品在货架上待售的情况;
证据五:“原切土豆片”、“油炸方便面”的进货单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过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在门店门口张贴过期食品赔偿公告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