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刘广波卫生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广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UYQA6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328号
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刘广波卫生所涉嫌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中药制剂。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两份投诉举报单(编号:DH25122222010000495、编号:WX25122122010000119),两名投诉举报人均称于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刘广波卫生所(经营者:刘广波)处购买的腰腿痛散中药制剂为三无药品。通过
对该卫生所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到该卫生所售卖给两名投诉举报人的腰腿痛散中药制剂为同款中药制剂,每大袋(内含10小包,每小包不超过6克)价格相同,该中药制剂为经营者根据处方自行配制,且该卫生所不具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该卫生所向两名投诉举报人共售卖该中药制剂5大包,该中药制剂的配制成本为230元/大袋,售价为240元/大袋,无剩余配制药剂,涉案金额共12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该卫生所全年接诊数量在200人次左右,年盈利金额为8000元左右。该卫生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卫生所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00元)。上缴财政。
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