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虾小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莉 | 注册资本:10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TJ1M36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大道与宏程路交叉口往北一百米(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527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人程国强委派小龙虾收购商程熊伟采购“调味小龙虾”产品。后程熊伟以个人名义向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3批次“调味小龙虾”产品。分别为:2025年3月20日,购进麻辣虾产品4800盒;2025年3月28日,购进蒜蓉虾产品2400盒;2025年3月31日,购进蒜蓉虾产品4800盒。程熊伟随后联系当事人员工汤佳成,由汤佳成前往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点数量并联系货车将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运送至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程熊伟向当事人报价为10.5元/盒。当事人将第一批货款4800×10.5+5=50405元以银行转账方式,第二批货款2400×10.5=252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程熊伟。第三批货款4800×10.5=50400元还并未支付。同时程熊伟还并未向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三批“调味小龙虾”产品货款。
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均为湖北宽一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硒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湖北硒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起开始为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调味小龙虾”产品,于2024年6月11日结束。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生产完毕后,因湖北宽一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包装盒缺货无库存,湖北宽一科技有限公司随即要求湖北硒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把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用工厂里现成的旧黄皮纸箱或彩印包装箱等周转箱打包暂存。
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第一批次4800盒麻辣味“调味小龙虾”产品以12元/盒的单价,金额共计4800×12=57600元销售给环翠区山海盟海鲜自助餐厅。并于2025年3月23日联系货车司机将上述产品运送至杭州萧山。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第二批次2400盒蒜蓉味“调味小龙虾”产品以12元/盒的单价,金额共计2400×12=28800元销售给环翠区山海盟海鲜自助餐厅。并于2025年3月28日联系货车司机将上述产品运送至杭州萧山。
2025年3月31日,环翠区山海盟海鲜自助餐厅联系当事人,向当事人订购蒜蓉味“调味小龙虾”产品4800盒,单价12元/盒,共计57600元。当事人遂于2025年3月31日以程熊伟为中间人向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订购蒜蓉味“调味小龙虾”产品4800盒。上述4800盒蒜蓉味“调味小龙虾”产品于2025年4月1日上午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025年4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卸货区发现正在对上述产品进行卸货。经我局执法人员清点,车内共有抽真空速冻盒装龙虾400箱,每箱12盒,共计4800盒。外包装箱为黄皮纸箱或彩印包装箱,内包装均无任何标签标识信息。因环翠区山海盟海鲜自助餐厅并未将上述57600元支付给当事人,当事人销售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4月1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5〕09-28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负责人程国强在《送达回证》上确认签字。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仙桃市郑场镇毛岳路南侧1号的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表示确实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8日、2025年3月31日向程熊伟销售了3批次“调味小龙虾”产品。上述3批次“调味小龙虾”产品均是内包装无任何标签,外包装为黄皮纸箱或彩印周转箱。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生产商湖北硒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湖北硒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关业权表示其公司于2024年6月6日起开始为湖北宽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小龙虾产品,2024年6月11日结束。
2025年4月3日,我局委派第三方检测公司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无任何标识标签的抽真空速冻盒装的蒜蓉味“调味小龙虾”产品进行了抽检。2025年4月24日,我局收到了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检验报告,并于4月25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5040032)送达当事人。检验结果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25年4月8日,我局向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流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调查函》(仙桃市监协查〔2025〕09-01号)1份;向上述“调味小龙虾”产品购买者环翠区山海盟海鲜自助餐厅所在辖...[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4800盒无标签小龙虾产品;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罚款115200元,上缴国库。
1152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