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诚心电动车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玲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802MA4N37T48W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崇文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定市监处罚〔2025〕72号
2025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诚心电动车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发现10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及尾箱,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台账。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品牌为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1451Z(2辆);TDR1380Z(1辆);TDT2956Z(7辆),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中有8辆型号为TDR1380Z;TDT2956Z的已经上户,型号TDT1451Z的2辆是新车,没有上户。
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1月份将客户退回且已经上户的8辆型号为TDR1380Z;TDT2956Z的电动自行车当二手车售卖,从客户手中退回是700元/辆,当二手车卖1000元/辆,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8辆车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以每辆800元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2辆型号TDT1451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私自为每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销售价为1000元每辆,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2辆车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
16000.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2
张定市监处罚〔2025〕27号
2025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7JD0821),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5辆型号为TDT2956Z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以每辆850元从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购进5辆型号为TDT2956Z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私自为每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销售价为1000元每辆,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5辆车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三: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并销售整机安全设计、蓄电池防篡改、结构方面发生了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事实。
证据四:整改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该电动自行车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并由当事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取证过程合法,证据真实、有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