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梅川杨铺金牛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BMWBT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杨铺村3组33号(柳界路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44号
经查,当事人从梅川本地路边货车处购进锅巴10斤,对外销售价格10元/斤。从九江批发部处分别购进黑木耳1斤,对外销售价格45元/斤;葡萄干7斤,对外销售价10元/斤;香菇1斤,对外销售价35元/斤。当事人购进上述散装食品后均盛放在店内容器或外包装物内以称重计量的方式对外销售。至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期满后再次对当事人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黑木耳、锅巴、葡萄干、香菇等散装食品仍未在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地址等信息,致使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散装食品无法确定是否超过保质期。上述涉案散装食品货值为25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散装食品的销货台账,导致销货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