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皓洁口腔诊所(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建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GRJR65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迎凤路61、63号(一层、二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108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1日,是一家口腔诊所。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从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瓶过氧化氢溶液,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从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瓶过氧化氢溶液,以上过氧化氢溶液均有完整的进货及验收资料,截至被本局查获,还余2瓶已开封过氧化氢溶液置于诊室(一)内及1瓶未开封过氧化氢溶液置于阴凉柜内供医生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自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3盒加聚硅橡胶印模材料,截至被本局查获,还余2盒上述加聚硅橡胶印模材料置于阴凉柜内供医生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再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全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效期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诊疗过程中药品安全有效。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加聚硅橡胶印模材料2盒;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全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效期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诊疗过程中药品安全有效。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加聚硅橡胶印模材料2盒;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