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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工业园区长纺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万里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49CA1F4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陆水湖桂花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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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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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5﹞63号
1、当事人未向液化石油气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依法履行报废和定期检验义务,未及时收回报废气瓶和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致使“问题气瓶”仍在市场流通使用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2)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对报废气瓶履行报废义务,对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及时送检。2、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17块压力表超期未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3、当事人聘用无气瓶充装资格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4、当事人使用的5号充装枪可对未知气瓶进行充装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4)规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5、当事人对报废气瓶、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5)、8.5.5、8.5.6的规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并予以记录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5.3(2)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向液化石油气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依法履行报废和定期检验义务,未及时收回报废气瓶和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致使“问题气瓶”仍在市场流通使用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报废气瓶履行报废义务,对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及时送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的17块压力表超期未检定的行为,本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赤市监特令〔2024〕第F-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聘用无气瓶充装资格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行为,本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赤市监特令〔2024〕第F-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的5号充装枪可对未知气瓶进行充装行为,本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赤市监特令〔2024〕第F-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向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处罚。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未向液化石油气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依法履行报废和定期检验义务,未及时收回报废气瓶和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致使“问题气瓶”仍在市场流通使用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的行为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的处罚。
20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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