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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健龙镇林元琴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元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5YFHWC7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龙腾路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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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3〕463号
经查:2023年0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璧山区健龙镇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璧山区健龙林元琴副食店经营者林元琴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摆放的计量称重的预包装食品货架上发现有标称为;良食客;能量餐包和标称为;果子乃计;;小蛋糕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采取了扣押措施.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决定:1、没收已扣押的;良食客;能量餐包共计1.5和标称为;果子乃计;;小蛋糕共计0.8;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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