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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汇吉宝参茸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1MA14Y1KJ3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人参产业园一街2-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县市监不罚〔2025〕21号
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认定:被抽样的样品中有两板60cm板野山参,编号为:2824、2825的人参有拼接压须的情况,其余抽样检验的人参样品,编号:2811-2823经检验,无粘接或拼接现象。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店铺销售的经检验有拼接压须的60cm板野山参是当事人2024年11月份从集安清河镇赶集购买,购进60颗左右,购进价格每板100元,销售价格每板120元。据当事人交代其店铺销售的有拼接压须的60cm板野山参共计有5板,其中两板被我局抽样检验,另外3板已经销售,但无票据等材料证明。拼接压须参货值金额共计为60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经检验为拼接压须的60cm板野山参购买时为散货,没有钉板,未附带鉴定证书。当事人购买该批次人参后,到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后钉板。在人参检验后有断的情况,为了不影响美观和销售,当事人在钉板过程中,将有断须的人参使用其他人参的断须用线拼接压上,并未使用胶粘接。
当事人经营拼接压须人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和经营下列假冒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之规定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已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当事人经营的拼接压须人参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拆除人参上有拼接的须子,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0.00元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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