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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西湖人家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学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DMAN50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竟西路西湖国际商铺S1-5-6-7-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3
(2020)鄂9006民初33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
胡**,天门市西湖人家餐饮店
天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17号
经查,2019年9月6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天门市竟陵竟西路西湖国际商铺S1-5-6-7-8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3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详情如下: 1、在厨房的操作台上发现1罐未开封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生产日期:2025年1月6日,保质期至2026年1月6日,净含量/规格:410g,生产者:青岛雀巢有限公司。 2、在厨房摆放调料的货架上发现1罐已开封使用的“天车”牌甜面酱,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500g:生产者:自贡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 3、在厨房摆放调料的货架上发现1罐已开封使用的“安馨大厨”牌香辣蟹黄粉丝酱,生产日期:2024年8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生产商:广州味滋美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3类食品原料的相关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计算货值金额,结合现场查获涉案食品原料数量、规格、以及市场价格综合情况,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的数量和使用记录,无法确定上述3类同批次食品原料的具体数量以及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涉案产品鲜活泥鳅、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从天门市竟陵陆羽综合市场倪小成处购进,共购进了4斤,购进价格12元/斤,购进金额48元;鲜活黄颡鱼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从天门市李烨水产经营部购进,共购进了5斤,购进价格12.5元/斤,购进金额62.5元,货值金额共计110.5元。截至 2026年3月9日,上述鲜活泥鳅、鲜活黄颡鱼已全部使用完毕。因该两种产品与其他食材混合加工制作成多种菜品对外销售,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销售记录及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购进鲜活泥鳅、鲜活黄颡鱼时,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该鲜活泥鳅、鲜活黄颡鱼经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产品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对抽检过程、抽检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对供货商涉嫌销售含有禁用兽药的鲜活泥鳅、鲜活黄颡鱼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元。 当事人使用含有禁用兽药的鲜活泥鳅、鲜活黄颡鱼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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