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邦豆美容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彦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4MA19DB4G4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交通局道南天一大药房往东第三个门(中央西大街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安市监处罚〔2026〕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026年0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庆安县邦豆美容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31224MA19DB4G42,注册日期2015年05月28旦。
2、现场抽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邦豆BANDO柔和洁面乳”生产企业广州市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净含量80g,产品生产批号为H25M0503,限期使用日期:20280304,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35,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也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3、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立即进行整改,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的案件证据材料。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查过程无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4、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经营产品的讲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02月13日申请立案,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2015年05月28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王彦波,经营地址为庆安县西市场道南。
1、经对该店经营者王彦波调查,确认该店经营的“邦豆BANDO柔和洁面乳”(生产企业广州市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净含量80g,产品批号为H25M0503,限期使用日期:20280304,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35)从青岛翌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同一批次购进了1瓶,每瓶购进价格是39.20元,销售价格是每瓶50.00元,未建立该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查过程无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在相关文书上做出真实性表述,并签字确认,本案于2026年3月10日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6年02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取证照片1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企业负责人王彦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0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庆安市监妆责改[2026]008号)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未建立经营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