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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军正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名凤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723072809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一巷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5
(2022)桂0102民初1292号
产品责任纠纷
x**
广西烨然鹿宝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宏冠商行,南宁市军正食品厂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22-01-18
(2021)沪0105民初24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北海市海城区宏冠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烨然鹿宝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南宁市军正食品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1
2022-03-01
(2021)沪0105民初23545号之一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北海富宝商贸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31
2022-01-28
(2021)沪0105民初2354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北海富宝商贸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06
2017-08-17
(2017)粤0111民初6818号之一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陈**与广西烨然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军正食品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6
2019-09-10
(2019)桂01民辖终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军正食品厂、谢**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8-07-23
2018-07-16
(2018)粤01民辖终124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广西烨然商贸有限公司、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285号
2025年5月8日我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问题统一执法行动)的通知,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全覆盖突击执法检查行动。上午10点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一巷20号 南宁市军正食品厂检查发现,在该企业的仓库的库房内存放有米醋,2025年4月23日批次米醋260箱、每箱有20袋,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米醋进行抽样送检。 经查,当事人南宁市军正食品厂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用米酒,食醋生产。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从南宁市越前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食用冰醋酸一桶(25)公斤,由于酿造发酵的食醋酸度不够,从2025年3月5日起,其在生产时添加冰醋酸用以调节酸度。具体生产的产品情况如下:现场查获的“酸醋”、数量56箱、每箱有20包、产品规格:450ml/袋、销售价格22元每箱。2025 年4月1日生产的两个品种、1.“糯米醋”数量45箱、每箱有20包、产品规格:500ml/袋、销售价格21元每箱。2.“白醋王”数量47箱、每箱12瓶、产品规格:600ml/瓶、销售价格26元每箱。2025 年4月23日生产的“米醋”数量427箱、每箱有20包、产品规格:500ml/袋、销售价格21元每箱。2025 年5月5日生产的“香醋”、数量138箱、每箱有20包、产品规格:450ml/袋、销售价格22元每箱,均有添加冰乙酸。上述产品包装信息内容为:制造商:南宁市军正食品厂,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一巷20号,许可证号:SC11545010200837。至我局检查截止,3月份生产的56箱酸醋已经销售完,4月份生产的糯米醋、白醋王。共销售了106箱,两个月的销售总货值3399元。现场共发现578箱。其中有440箱的米醋、产品规格是500ml/袋、每箱有20包、销售价格21元每箱、另有138箱的香醋、产品规格:450ml/袋、每箱有20包、销售价格22元每箱。所有的库存总货值12276元。 涉案产品总货值为:15675,违法所得3399元、 2025年6月6日,我局接到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桂南青市监案移〔2025〕XH6号),函称该局在对辖区经营户抽样时发现我辖区生产企业南宁市军正食品厂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并附有检验报告(编号:G20250458001、G20250458002)检验结论“判为不合格食品”。 2025年6月9日我局收到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G20250500007G)检验结论;依据 BJS 202302《冰乙酸假冒食醋的鉴别方法 气相色谱-稳定同位素比值质 谱法》,判定该样品是以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作为主要原料稀释后的假冒食醋.判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南宁市军正食品厂生产的“米醋”“糯米醋”“香醋”的产品、非法添加的冰乙酸作为主要原料稀释后的假冒食醋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貳拾陆元整(¥3126.00); 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578箱; 3.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貳拾陆元整(¥63126.00),上缴国库。
60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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